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建立农村宅基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构建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果和执法震慑力◆★。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安排宅基地用地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书面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承诺做好新建房外装修,不新增裸房等事项◆★■◆。
各地要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建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涉及占用农(林)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林)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等要求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完善联审联批制度。审批工作中■★◆,规划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层高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申请使用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原有住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拟建的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标准为:3人以下每户用地限额80平方米,4-5人每户用地限额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用地限额120平方米。一般情况下,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首层层高不超过4米,二■◆■■★■、三楼层层高均不超过3.5米◆■■★★■。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贯彻落实措施★★■,指导乡镇、村一级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各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在村级审查环节,确保宅基地由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使用◆■★★■,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加强动态巡查管控■★◆◆★,探索建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做好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发放《福建省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鼓励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书面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建房完工、提出竣工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宅基地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开展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附件5)。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如符合拆旧建新,农村村民需按承诺时间退还原宅基地。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根据省委农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和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遏制农村违规建房现象◆◆◆■★,切实解决农民合理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要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在执法培训★■◆■◆◆、执法联动等方面互相支持、共建共享。要联合开展农村宅基地情况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掌握现有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规模,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
县级住建部门应依法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杜绝新增裸房■★★★◆■。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项工程以及模板安装拆卸、脚手架搭拆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县级住建部门要组织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确保县县有图集◆◆■◆★◆;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以村民自治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和杜绝新增裸房管控★★。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参与农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落实乡镇域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宅基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充实健全乡村宅基地管理队伍,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及农房安全等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实施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及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自然灾害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以及原有住房属D级危房需拆除异地重建的;(2)常住人口中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的★★,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的,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新建住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组织力量加强对农村用地建房进行网格化管理动态巡查■◆■,强化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综合执法机构,组织执法队伍执法力量,统一指挥对违规建房行为进行。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各级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证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有实际问题,请及时反馈。
申请人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力量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定点定桩定界,确定具体建房空间位置★■◆◆★◆。
村级组织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加强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各乡镇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应及时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各地要在划定的中心城区及乡镇镇区规划区内探索集中建房可行方案,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在规划区范围内外可以实行差别化居住保障政策。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行政执法机构及队伍建设◆◆■,配备专职人员◆◆★■,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切实提高宅基地监管执法服务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现有资源和执法力量★◆■■◆,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队伍和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宅基地审批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